其实,不管老人的初衷是什么,是想“占便宜”,还是真觉得自己因为公园设施不完善受伤希望得到赔偿,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说明老百姓***意识增强
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用公权力来保护自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果不走法律途径,公园会主动赔偿老人4万多吗?显然不会!正确运用司法***来维护自己权益本身就值得称赞!
***判决自有其法律依据,合理合法
作为公园方,提供的是公共基础设施,本身就有义务有责任提供安全的设施及服务,理应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如果公园方不愿意主动负责,那就让***判其承担责任!虽然判决公园方承担60%的责任属于***的自由裁量权,是***综合考量的结果,但是,老人自己也不小心也承担了责任,这个判决合理合法!
非常支持***的判决,虽然,这样看起来像帮助了小部分滥用司法***,欲通过法律手段占小便宜的人群。但是,总体来说还是大部分人都需要真正得到帮助和实惠!更体现了我们法治环境越来越好!
感谢关注杭州律师在线,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对***既有的判决,我保留个人的意见。
但是就我的看法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法律在个案当中的适用,起到引导、教育、警示的作用。那么回归到本案当中来,老人家摔倒向公园方主张赔偿并且得到***支持的我个人认为并没有完全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原因在于:
通过上述情况来说,我个人至少认为即便公园确实存在未按照国家推荐的标准设计台阶的额,但是这并非老人摔倒致损的主要原因。老年人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判断或者作出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却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导致受损的,向公园主张赔偿最多也仅仅承担少部分责任才是。
谢邀,法润***简要回答!
个人认为,***对老太的受伤,判决公园承担一定的责任没有问题。如此判决,有利于督促公园整改安全隐患,并对其他社会公共场管理机构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修缮、完善公共设施,提升维护、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意识,这对我们每个人都是有利的。
但在该案认定造成损害的责任程度分配上,答者有些不甚明白,简要说明如下,以求教方家。
通过网络介绍的该案案情可知,老太常在公园游玩、健身,对公园和案发处廊亭台阶很熟悉,但老太在公园下此廊亭台阶时仍然摔伤。按国家建设推荐标准,因该台阶应建造为二级而只建造了一级,公园被判决承担了60%的责任。
对此问题,个人认为,若老太已经清楚的知道或看见该处台阶仅一级,无论该台阶过高或过低,仍继续自己上下台阶的行为,且平常多有上下的,说明上下该台阶的危险是不大的,一般情况只要当事人稍加注意,是不会发生意外的。而且既便有危险,老太也是对上下该台阶的风险是明知并自愿承担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的。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老太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等权益应当具有比其他任何人都有更重、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明知自己的行为有风险,能避免或增强自身注意义务即能避免而不尽量避免,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对公园设施有瑕疵,但这种瑕疵不足以一定导致损害发生,当事人通过自身注意义务可以有效避免的,即便公园有过错,是否也应只承担次要责任为宜?
当然,由于答者对相关信息的掌握不尽全面,理解可能也有疏漏之处,还望高人不吝赐教为谢!
以上简要作答,欢迎关注点评!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bjhtrh.com/post/2844.html
上一篇
福州康泰旅行社
下一篇
峡谷游园会活动到几号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