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人像摄影作品,通常是指以特定人物为对象,通过摄影器材创作记录和体现人物形象的摄影作品,其中同时涉及到人物肖像权和作品著作权。
人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所保护的客体是自然人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属于人格权的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不过肖像权的问题比较复杂,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哪怕是为了公益事业,将公民的肖像予以***、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如下行为可构成侵犯肖像权:
- 以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的肖像
- 超出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范围
- 超出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期限
下面这是一些肖像权可被合理使用:
- 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机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为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构成侵权- 在风景区内创作的照片,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将他人摄入片内并不以该人物为主的,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为形式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而需要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司法活动中的合理使用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只要能表明身份的形象都是法律上的“肖像”,不一定就是“脸”,只要可识别,人身体的任何一部分都存在肖像权。
【民法典原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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