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和旅行社签署的旅游合同一般是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法》第111条第三款对此的界定是只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另外《旅游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这是包价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旅行者在签订旅游和同时,大多已经全部支付旅游费用,因此享有请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的权力,组团社应当从旅游费用中扣除已经提供服务的部分和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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