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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女孩攻略旅游,香蕉女孩的意思

  1. 月经期间的女生能不能吃香蕉呢?有何依据?
  2. 小女孩吃香蕉意外死亡,卖家该不该赔钱?

月经期间的女生能不能吃香蕉呢?有何依据?

女性月经期能吃香蕉吗

香蕉的营养丰富,经期是可以适量吃香蕉的。香蕉也称之为“开***果”,在月经期的女性容易心烦气躁,吃点香蕉舒缓心情。但同时,香蕉是寒性的,伤阳气。而且香蕉有收经的作用,有可能会使月经量减少,导致月经不调,因此月经期间注意不能多吃香蕉。

小女孩吃香蕉意外死亡,卖家该不该赔钱?

5岁女孩吃香蕉噎死,女孩意外死亡家长将赠蕉者告上法庭,这到底是要赔还是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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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这个女孩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父母一气之下状告赠蕉者索赔73万,给吃香蕉难道有错吗?老人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赔偿?佛山中院认为不赔,因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女孩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分享行为不是过错。

***出因如下:

据悉,2015年1月15日上午,苏某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了覃一的孙子覃某。覃一夫妇看到覃某在吃芭蕉,询问苏某并确认芭蕉是苏某给的,覃一夫妇并没有提出异议,其后苏某离开。上午11时许,曾某来到覃一的菜地找覃某一起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14时,覃某和曾某在菜地边的小路上玩耍,在菜地里装菜的覃一突然听到覃某大叫,覃一夫妇跑到覃某和曾某身边,发现曾某倒地压住覃某的脚,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覃一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曾乙。曾乙夫妇跑到曾某身边,发现其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芭蕉后,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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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曾乙和覃一以及另一名老乡送曾某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卫生站接诊医生及随后赶到的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曾某进行抢救,期间从曾某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蒋某、曾甲是曾某的父母,事发当天两人正在上班,曾某交由爷爷奶奶照看。随后蒋某、曾甲于2015年1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覃一、苏某共同向蒋某、曾甲赔偿死亡赔偿金651***4元、丧葬费29672.5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共737646.5元;2.覃一、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最后***判决认为,芭蕉没有毒而且分享食物本来就是善意的行为没有过错,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覃一在发现曾某倒地不醒后及时通知家人并协助就医,因此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曾某的行为。综上,蒋某、曾甲主张覃一、苏某对曾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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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几番上诉但都被驳回了,虽然痛失孩子让人很遗憾,但是这也是本人意外的死亡跟旁人无关,因此也只能节哀顺变了,所以这里再次提醒家长朋友们,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吃的玩的各方面都要注意,以防发生潜在的危险。

小女孩吃香蕉意外导致死亡的事情以前我在网上也看到过,那是2015年4月12日下午,南宁一名,3岁半的男孩边玩边吃香蕉导致气道被堵,不幸去世。

孩子被异物呛到气道时,窒息超过5分钟将会引发脑死亡将很难救回,如果孩子家长知道“海姆立克急救法”孩子也不会发生不幸。

首先,施救者一只手固定住患儿头部,将孩子面朝下,头低脚高,用另一只手掌根部连续叩击肩胛骨连线中点处5次。然后将孩子翻转成面朝上,一定要头低脚高,检查有无异物排出:如果没有发现异物,立即用中指和食指按压孩子两乳头连线中点5次。反复交替操作,直到异物排出。

抢救完孩子再说商家应不应该赔偿的问题,我认为不应该赔,首先商家卖的是食品,导致意外是孩子家长没有起到监护好自己孩子的责任,如果家长掌握“海姆立克急救法”也不会发生这场悲剧!

这题问的有点奇巧

小女孩吃香蕉意外死亡,题主没有详情介绍,我没见到别人答题,只能凭个人认识来答。

首先,卖家卖的香蕉是否符合国家水果安全销售标准?如果香蕉无毒无害,农药含量残留没超过国家标准,熟的程度适宜,香蕉皮没开裂,没腐烂,即认为香蕉可正常销售的,卖家是没有责任的。

其次,如果卖家卖的香蕉,农药含量残留超标,香蕉皮己开裂,细菌大量侵入,卖家为减少损失继续销售,小女孩吃了香蕉意外死亡,与香蕉有毒有害有直接关联。这个必需经过司法鉴定,证明卖家是有责任的。

再次,在卖家超市内没结帐前,卖家是禁止顾客自己品尝水果,食品,饮品的。

一是为减少商品损耗,二也是出于食品安全考虑

但是营业员正忙于答对顾客,小女孩吃了香蕉,吃的过急噎住了,发生意外噎死,卖家是没有责任的。

不知小女孩有多大?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父母对其监护。8周岁以下的孩子上超市,应由父母陪同领着。小女孩吃卖家的香蕉,父母不在,父母沒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怨不到商家。小女孩跟随父母一同进超市,小女孩吃香蕉,就是在父母眼皮底下吃的,更怨不到卖家,要怨就怨自已监护人的责任没尽到,没起到保护作用。卖家没责任,卖家不用赔偿。

最后,只有一个卖家有责任的,卖家应该赔偿。小女孩的父母在跟前,小女孩的父母已知香蕉有某种缺陷但图便宜买了,小女孩吃了,这样就减轻卖家的赔偿责任。按照同等责任的原则,卖家给小女孩家50%的赔偿

香蕉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水果,在南方多省广泛种植,味道香甜,价格实惠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本文提到的小女孩吃香蕉意外死亡,卖家要不要承担责任。卖家和买家只是一种买卖关系,如果店家出售的香蕉没有质量问题,应该不用承担责任。小女孩如果是吃香蕉 过急,过猛导致哽咽致死,家长应该承担监护责任,而不能去责怪店主。从法律层面来讲,应该与店主无关,但从道德层面来讲,毕竟人己经死了,一条鲜活的小生命就这样没有了,家属肯定伤心难过。出于人道主义,可以去看望一下家属,从经济上给予小小的补偿,来安慰一下他们

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故事,某夫妻在二手市场买了一个玻璃茶几,小孩在玩耍时导致茶几破裂,玻璃碎片刺中小孩的喉咙导致死亡,死者家属去找店主的麻烦,经民警的调解,店主赔尝了五千元。这只是我的片面分析,如果真发生了这种不幸的事情,还是要相信法律,法律部门会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好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时时刻刻的关注他们,不要给小孩玩太小,太滑的东西,怕他们一不小心就会吸入口中,导致伤害,也不要给太尖锐的东西给他玩,小心刺伤到他,给小孩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环境,让小朋友可以健康,快乐,幸福地长大。

当然不用赔了,这事要是赔了,这中国还能有爱嘛!真是的,这问题都不应该问!今天给个香蕉死了,赔了,明天给个果冻死了,还赔,谁还敢给东西呀!整不好哪天,她妈给孩子喂奶呛死了,她妈还得赔贝!给别人家小孩东西吃,是件很正常的事,难道看见谁家孩子来串门,赶紧把所有吃的都藏起来呀!这智商!